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5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589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蔡秉軒

被告 廖秀穎 (即 陳雄發 之繼承人)

陳昱誠 (即陳雄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雄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0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雄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0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雄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李庭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