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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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01號聲請人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法定代理人乙○○
一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2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500,000元之扺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4,577,4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經核其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扺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簡易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書記官蘇萱┌─────────────────────────────────────────────────────────────┐│附表:96年度拍字第20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1│桃園縣│觀音│崙坪││101-2│田│││陸仟玖佰貳拾│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0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01│4○○○鄉○○村○○○段01│鋼造│2│││││││││││││││││2│││平│全部││││2│15 鄰崙坪 247│01-0002││6│││││││││││││││││6│││方│││││3│之1號│地號││5│││││││││││││││││5│││公│││││││││.│││││││││││││││││.│││尺│││││││││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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