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6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660號
原   告  薛祐禮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 律師
被   告  王昱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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