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132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1328號
原   告  李淯嫺
被   告  楊惠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其已無正常給付商品之能力,亦無依約
給付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其帳號「JudyShain」
,在臉書網站上,刊登販賣尿布之不實訊息,致原告瀏覽該
訊息後陷於錯誤,因而陸續向被告訂購尿布5箱、1箱,並
依指示於104年5月14日、同年6月4日分別匯款新臺幣(
下同)6,900元、1,200元至訴外人趙○ 喬國泰 世華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帳戶,被告即以此方式詐取財物得逞。嗣原告遲未取得
商品,始知受騙。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1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詐欺原告,使原告誤信而匯款,
致原告受有8,100元損害之事實,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
1113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並有前揭刑事判決正本在卷可
憑,又被告已於相當之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是原告主
張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其財產權,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
之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本件被告詐欺原告
,致原告誤信而匯款8,100元,依法自應負回復原狀之損害
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且未生任何訴訟費用,
爰不命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