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650號
原   告  王正雄
訴訟代理人  劉晏廷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陸仟
肆佰捌拾柒元整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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