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40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270,233元,應繳裁判費為109,6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曹德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