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劉其昌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蕙菁 間因99年度聲字第301號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