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告 洪永寬
洪季庠 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仁哲 律師被告 黃弘義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駱俊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