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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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161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徐雅琳
楊玓被告 焦立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