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毒聲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毒聲字第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66號、113年度營毒偵字第10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以下犯行:㈠於民國112年9月25日9時21分許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採尿回溯96小時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㈡於112年11月23日5時許,在臺南市○○區○○00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事實,均據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於112年9月25日9時21分許經觀護人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另於112年11月27日8時34分許經觀護人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記錄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查。是被告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堪以認定。又參以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我希望觀察勒戒。因為我現在工作收入不穩定,無法配合戒癮治療」等語。是依上揭條文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