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基小字第1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3年度基小字第170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莫忠俊 呂立棋 被告 許姵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參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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