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75號
原   告  李國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文益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五內向本庭,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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