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70號
原   告  阮氏翠紅
訴訟代理人  陳緒仁
被   告  萬文正
訴訟代理人  萬寶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在
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及追加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0月31日以101年度中補字第1882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
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1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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