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901號
上 訴 人 黃建中
即 被 告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2萬元(
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41萬2000元,上訴人即被告於聲請上訴狀
稱賠償金應為9萬2000元,41萬2000元-9萬2000元=32萬元),應
徵上訴審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