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兆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兆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黃兆蜂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後附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2部分,偵查案號誤載為99年度
偵字第7970號,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同編號所示)。茲檢察
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併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江德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許庚森
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黃兆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
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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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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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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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
├─────┼─────────┼─────────┼─────────┤
│犯罪日期│101年2月7日下午1時│99年7月4日│101年3月14日下午2│
││許││時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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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察署101年度毒偵字│察署101年度偵緝字│察署101年度毒偵字│
│及案號│第526號│第134號│第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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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430│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869│
│事││號│206號│號│
│實├──┼─────────┼─────────┼─────────┤
│審│判決│101年6月26日│101年10月3日│101年11月22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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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確├──┼─────────┼─────────┼─────────┤
│定│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430│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01年度審易字第869│
│判││號│206號│號│
│決├──┼─────────┼─────────┼─────────┤
││確定│101年6月26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22日│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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