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2號
原   告 朝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木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成營造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5,000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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