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2號
原 告 朝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木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成營造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5,000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