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李鼎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相對人泰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
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亦有規定。而本件聲請人起訴未依法陳報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陳秀子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