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司調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司調字第64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閎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臺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 林隆達 對聲請人負有債務未清
償,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相
對人林隆達對相對人閎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閎國公司
)之薪資債權,經本院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後,相對人閎國
公司即以相對人林隆達已離職為由聲明異議,聲請人爰聲請
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林隆達與閎國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
且相對人閎國公司應將相對人林隆達每月得領取之薪獎報酬
3分之1移轉予聲請人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㈠確認相對人林隆達與相對人閎
國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下稱聲明㈠),及㈡相對人閎國公
司應將相對人林隆達每月得領取之薪獎報酬3分之1移轉予聲
請人(下稱聲明㈡)。惟核前開聲明㈠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
之訴,而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
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此確認之訴
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又聲明㈡
涉及薪資扣押命令核發後是否續發移轉命令之問題,應屬強
制執行程序中執行方法之一環,自非當事人間得以協議方式
處理,況於薪資扣押命令撤銷前,相對人亦不得任意處分薪
資扣押款,此外,聲明㈡係以聲明㈠之僱傭關係存在為前提
,而聲明㈠既無法透過調解程序確認,則聲明㈡當無從逕行
調解。綜上所述,本件調解之聲請應可認為不能調解,揆諸
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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