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司調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司調字第67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宥莆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宥莆等人就坐落彰化縣
○○鎮鎮○段○○○○號土地所為之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分割
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相對人 陳泊瑜陳麗玲 並應將上
開不動產,於民國(下同)107年8月1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
之登記予以塗銷云云。惟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
議之情形,應屬撤銷權之行使,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
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
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且聲請人前對相對人以
同一事由,於107年9月間向本院聲請調解,因相對人未回覆
到院調解意願,經本院107年度斗司調字第182號裁定駁回,
此有本件案件索引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復查本件係聲請人對
相對人陳宥莆之金融機構消費借貸請求所衍生,聲請人業已
自陳經其多年催討無果,是更難認相對人等願對聲請人之金
融機構消費借貸債權能配合出面達成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本件不能調解,亦無調解成立之望,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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