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見雲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126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見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見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
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本院已核發107年度家護字第
4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竟仍對告訴人實施騷擾行為,顯然漠
視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範;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及所生損害,暨其為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
小康之生活狀況,未能全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
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616號
被告曾見 雲男 7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新社區美林35之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見雲為 詹秀蓮 之小叔,2人毗鄰而居,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曾見雲因祖產田地
之事,對詹秀蓮不滿,曾因此對詹秀蓮實施不法侵害行為,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以107年度家護字
第41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曾見雲不得對詹秀蓮實
施家庭暴力或騷擾之行為。曾見雲於107年2月28日經警員告
知上開保護令內容,明知上開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
保護令之犯意,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08年4月2日8時
6分許,在臺中市新社區美林35之1號騎樓遇見詹秀蓮,再因
田地過戶之事,辱罵詹秀蓮並稱「你試試看、你沒有還給我
(按:係指田地過戶)」,對詹秀蓮為騷擾行為。
二、案經詹秀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曾見 雲固 坦承於上開時、地與詹秀蓮談話,惟否認
涉有上揭犯行,辯稱:伊沒有用手指比告訴人,只是請告訴
人將該過戶給伊的田地過戶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
據證人即告訴人詹秀蓮於警詢、偵訊時時指訴綦詳。此外,
並有員警職務報告書、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7年度家護字第4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東勢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
局家庭暴力相對人訪查紀錄表、加害人約制告誡書、監視器
擷取照片及監視器錄影在卷可稽。被告違反保護令之罪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對告訴人詹秀蓮所為,係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
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之禁止騷擾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檢察官蔡孟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仲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
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