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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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3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玉廷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侯美嬙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8,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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