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七四О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