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保養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元,應繳裁判費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前
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
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
謄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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