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屏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張昭禮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叁仟叁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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