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634號債權人甲○○債務人富邦金融理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富邦金融理財有限公司設於台中縣,另一債務人丙○○住所在高雄縣,均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等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