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9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以上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單獨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壹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扣案白色結晶1包,為被告甲○○於前開聲請書所載時、地被警查獲時所扣得,且經由屏東縣警察局緝毒組以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作之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確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含袋毛重為1.6公克,此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各1紙附卷可憑,是故上開所扣押者,確係本件查獲之毒品,且屬違禁物無訛,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