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612號原告 吳進南
呂陳連 許妙萍 王端毅 徐玉琴 徐溢惠 楊俊德 李秀蘭 胡憲剛 郭蔡綾 陳翠絹 張麗珍 金慧琴 何明憲 曾淑萍 邱姵菁 李家誼 陳明珠 簡美蘭 徐許秋鄉 王仲宇 謝慕嫻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複代理人 謝玉山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
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85年間在淡海新市鎮打造一期示範社區即「淡海新市鎮綜合示範社區拆遷戶安置住宅新建工程」,共分為4區即鳳翔區、鯉躍區、龍騰區及商店街,其中鳳翔區規劃為A1、B1、D1棟共3棟,鯉躍區4棟,龍騰區
4棟,商店街1棟,合計共12棟,組成新市鎮崁頂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原告均為鳳翔區B1棟建物(下稱系爭B1棟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詎料系爭B1棟建物之外牆磁磚除有大面積剝落情形外,尚有數處有浮凸、變形而有剝離之虞,已對原告及其他住戶或行人,造成生命、身體及財產之侵害,又系爭B1棟建物其中45位區分所有權人前向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下稱另案)受理,並於審理中囑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進行鑑定,認定系爭B1棟建物外牆磁磚剝落、浮凸、變形之主要原因為「非合乎一般建築成規所使用之施工方法」之「打底層施工不良」所致,堪認被告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契約義務,原告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及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又訴外人 劉祥宏 建築師事務所「明知」系爭B1棟建物之營造商即訴外人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亞公司)於系爭B1棟建物之外牆工程並未採取符合一般建築成規之工法,既未即時制止,反而故意隱瞞,且於被告交付系爭B1棟建物予原告時,未將上開情事告知原告,而新亞公司及劉祥宏建築師事務所係受被告委託營建及於施工現場負責監造,屬被告之履行輔助人,依民法第224條規定,被告應就新亞公司及劉祥宏建築師事務所之故意負同一責任,即原告亦得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另案鑑定報告建議改善方式以「全面拆除」並重新張貼磁磚為宜,並鑑定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0,109,952元,足見系爭B1棟建物外牆之修繕屬「重大修繕」,應由系爭B1棟建物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按區分所有權比例分攤,此亦為另案所採認,是原告按系爭B1棟建物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面積、區分所有權比例為基準,計算原告得各自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詳如附表所示)。為此,本於債務不履行及物之瑕疵擔保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
1項及第360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B1棟建物於85年9月13日開工,88年4月15日竣工,從竣工日起算至原告起訴時已逾19年,不論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之規定或同法第360條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為請求,均已罹於15年消滅時效。又縱外牆磁磚為瑕疵,因該瑕疵於買賣契約成立前已存在,實為自始瑕疵,被告依法並無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而被告業以契約成立時標的物之現狀交付,自無不完全給付,況外牆磁磚剝落並非即可歸責於被告,被告非實際興建者,且已鉅額委請專業建築師監造,已就契約履行盡相當之注意義務。退步言,原告於契約成立、交付房屋後超逾15年以上才起訴,導致被告因時間久遠無法提出不可歸責之證明,顯違民法第148條之規定,且系爭B1棟建物由原告居住使用、由原告所選管委會負責維護,卻要求被告舉證不可歸責,顯然並不合理,是應轉換或減輕被告之舉證責任。而建築物之目的在於可遮風避雨,系爭B1棟建物有無外牆磁磚剝落情形,不影響系爭B1棟建物可遮風避雨之目的,原告主張被告給付有瑕疵,並無理由。況原告並未舉證使用不同工法即為瑕疵,或系爭B1棟建物若無磁磚即為瑕疵,且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報告指出臺北市15層樓以上集合住宅20年以上外牆磁磚剝落達67%,足見外牆磁磚剝落為可預見情事,自難謂被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再者,導致磁磚膨拱脹裂之原因多端,時間經過老化致粘著力降低亦屬可能,系爭B1棟建物迄完工多年後始陸續發生外牆磁磚剝落現象,顯見施工因素並非造成膨拱之原因甚明。倘原告係以不完全給付為由請求損害賠償,應以被告交付系爭B1棟建物予各該買受人時為計價基礎,因被告不完全給付者為88年間交付之瑕疵外牆磁磚,原告以鑑定報告所載修繕費用30,109,925元為基準計算賠償金額,顯然有誤,復系爭B1棟建物之外牆剝落比例為17.99%,則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僅17.99%,鑑定報告認為應全面拆除,被告應負擔全部修繕責任,顯然權責不符。又原告請求金額並未扣除折舊,相當於請求被告交付全新外牆磁磚,與一般商業作法折舊計算大不相同。再被告曾於94年12月26日將8,838,00
0元匯予系爭管委會,其中650萬元為被告所提供之修繕費用,系爭管委會並已同意承擔系爭B1棟建物維修債務(包含外牆磁磚修繕),原告實無由再對被告主張損害賠償,且被告給付費用與系爭管委會用於修繕,然系爭管委會放任外牆磁磚剝落,顯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避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告自得主張原告與有過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查,被告於85年間在淡海新市鎮打造一期示範社區即「淡海新市鎮綜合示範社區拆遷戶安置住宅新建工程」,共分為4區即鳳翔區、鯉躍區、龍騰區及商店街,其中鳳翔區規劃為A1、B1、D1棟共3棟,鯉躍區4棟,龍騰區4棟,商店街1棟,合計共12棟,組成系爭管委會,原告均為系爭B1棟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系爭B1棟建物之外牆磁磚有大面積剝落情形,且有數處有浮凸、變形而有剝離之虞。被告於94年12月26日匯款8,838,595元予系爭管委會。系爭B1棟建物其中45位區分所有權人前以本件相同事實,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本院以10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受理,並於107年3月12日判決系爭B1棟建物其中45位區分所有權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目前尚由臺灣高等法院以00
0年度重上字第295號審理中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照片、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判決、被告95年1月4日營署鎮字第0940070522號函、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9頁、第89至149頁、第197頁、第00
0至301頁),堪信此部分之事實為真實。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條、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28條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請求權在法律上無障礙時而言,請求權人因疾病或其他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者,時效之進行不因此而受影響。權利人主觀上不知已可行使權利,為事實上之障礙,非屬法律障礙(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3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即令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之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同法第360條之物之瑕疵擔保損害賠償責任俱有理由。然查,依系爭管委會00
0年7月17日(102)新市鎮○○○000000號函所載「…說明:
一、本社區為貴署(即被告)於淡水新市鎮興建之示範性集合住宅共計12棟大樓,其中11棟外牆均無磁磚脫落之現象,惟B1棟(新北市○○區○市○路00000號)自91年起外牆磁磚陸續脫落,期間貴署均以天災之理由搪塞派商修護前後計6次…」等語(見另案卷一第274頁),有系爭管委會函可參。
據此可知,系爭B1棟建物之外牆於91年間即有磁磚脫落之情,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91年間起即可行使請求權,詎其等遲至107年5月17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原告之請求權已罹於15年時效期間而消滅,是被告抗辯已罹於時效,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以及同法第360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為,即令有理由,惟本件已逾15年時效,被告既為時效抗辯,依法自得拒絕給付,是原告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書記官林立原附表:
編號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之地址所有權比例面積(平方公尺)計算式(平方公尺)請求金額1吳進南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796%177.0572118.92+12.46+1.95+3.72+(2159.66×146/10000)+(1347.56×629/100000)445,513元2呂陳連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796%177.0572118.92+12.46+1.95+3.72+(2159.66×146/10000)+(1347.56×629/100000)445,513元3許妙萍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2.0894%250.0262161.93+24.92+3.48+4.32+(2159.66×203/10000)+(1347.56×856/100000)629,118元4王端毅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796%177.0572118.92+12.46+1.95+3.72+(2159.66×146/10000)+(1347.56×629/100000)445,513元5徐玉琴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760%176.6230119.71+10.61+1.79+4.02+(2159.66×148/10000)+(1347.56×633/100000)444,420元6徐溢惠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760%176.6230119.71+10.61+1.79+4.02+(2159.66×148/10000)+(1347.56×633/100000)444,420元7楊俊德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760%176.6230119.71+10.61+1.79+4.02+(2159.66×148/10000)+(1347.56×633/100000)444,420元8李秀蘭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760%176.6230119.71+10.61+1.79+4.02+(2159.66×148/10000)+(1347.56×633/100000)444,420元9胡憲剛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760%176.6230119.71+10.61+1.79+4.02+(2159.66×148/10000)+(1347.56×633/100000)444,420元10郭蔡綾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508%173.6132118.98+12.46+1.95+(2159.66×147/10000)+(1347.56×629/100000)436,847元11陳翠絹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5樓1.4822%177.3666119.00+12.46+1.95+3.72+(2159.66×147/10000)+(1347.56×630/100000)446,291元12張麗珍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822%177.3666119.00+12.46+1.95+3.72+(2159.66×147/10000)+(1347.56×630/100000)446,291元13金慧琴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822%177.3666119.00+12.46+1.95+3.72+(2159.66×147/10000)+(1347.56×630/100000)446,291元14何明憲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822%177.3666119.00+12.46+1.95+3.72+(2159.66×147/10000)+(1347.56×630/100000)446,291元15曾淑萍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822%177.3666119.00+12.46+1.95+3.72+(2159.66×147/10000)+(1347.56×630/100000)446,291元16邱姵菁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838%177.5566119.00+12.46+3.77+2.09+(2159.66×147/10000)+(1347.56×630/100000)446,769元17李家誼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747%176.4630119.55+10.61+1.79+4.02+(2159.66×148/10000)+(1347.56×633/100000)444,018元18陳明珠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747%176.4630119.55+10.61+1.79+4.02+(2159.66×148/10000)+(1347.56×633/100000)444,018元19簡美蘭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747%176.4630119.55+10.61+1.79+4.02+(2159.66×148/10000)+(1347.56×633/100000)441,018元20徐許秋鄉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747%176.4630119.55+10.61+1.79+4.02+(2159.66×148/10000)+(1347.56×633/100000)444,018元21王仲宇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747%176.4630119.55+10.61+1.79+4.02+(2159.66×148/10000)+(1347.56×633/100000)444,018元22謝慕嫻新北市淡水區新市五路00段00號00樓1.4786%176.9330119.55+10.61+4.79+1.49+(2159.66×148/10000)+(1347.56×633/100000)445,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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