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禮政
法官陳欣安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違刀│有││苗││││││││││反械│期│8│栗│4│苗│苗4││苗│苗4││苗執5││槍管│徒│、間│地│偵2│栗│4│3│栗│4│5│檢4│月⒑│砲制│刑│9│檢│4│地│簡2││地│簡2││9│⒒│彈條│伍││署││院│││院││││中⒑∫│藥例│月│││││││││││押8行⒓├──┼──┼────┼──┼─────┼─┼───┼────┼─┼───┼────┼───┤無8執∫⒑│違刀│有││苗│││││││││5⒓│反械│期││栗│3│苗│││苗│││6│更⒒役│槍管│徒│4某日│地│偵5│栗│訴5│67│栗│訴5│71│苗執1│執勞│砲制│刑││檢│8│地│9││地│9││檢1│服│彈條│柒││署│3│院│││院│││1│易│藥例│月│││││││││││├──┼──┼────┼──┼─────┼─┼───┼────┼─┼───┼────┼───┤││有││苗││台│││台│││││竊│期││栗│0│中│上8││中│上8││苗執5│行││徒│8│地│偵3│高│6│1│高│6│1│檢9│押執││刑││檢│1│分│易0││分│易0││3│無未│盜│拾││署│4│院│2││院│2│││尚││月│││││││││││└──┴──┴────┴──┴─────┴─┴───┴────┴─┴───┴────┴───┘
該員現於苗栗分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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