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20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20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覺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調偵字第1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覺中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許覺中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茲審酌被告係未讓直行車先行,貿然右轉,違反交通規則肇致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致被害人 陳春霞 受有傷害,及其過失程度、前於民國102年9月4日當庭承諾於103年1月8日給付新臺幣6萬元予被害人,然屆時分文未給,兼衡被告犯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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