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RATHUMMATHIRAPHAT(泰國籍,中文譯名:提拉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0二年度聲沒字第六五四號、一0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只(毛重0點二二五公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保管字第七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RATHUMMATHIRAPHAT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八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揭案件為警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查被告PRATHUMMATHIRAPHAT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八日執行完畢釋放,並於同年月十三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0二年度毒偵緝字第一八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乙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一0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為警查獲時,經警扣得之殘渣袋一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該殘渣夾鏈袋一個毛重0點二二五公克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份在卷足憑,其確屬違禁物無訛,且鑑定機關並未就該甲基安非他命單獨秤重,顯係因該甲基安非他命量微無法單獨秤重,而難以與包裹之夾鏈袋完全析離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就該第二級毒品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自應就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一只予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