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典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庭,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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