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弘音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林瑋桓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進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