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6月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呂憲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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