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振福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1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自首案件之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到庭。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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