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告丙○○
乙○○共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丁○○之年籍資料及在大陸地區之住、居所。
二、被繼承人 林文旭 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計徵方式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