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附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交附字第56號原告丁○○
辛○○丙○○乙○○甲○○右5人 吳澄潔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被告己○○
戊○○○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右1人庚○○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楊筑婷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