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75號
原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訴訟代理人 黃孟婕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武成 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