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591號
98年度交聲字第3592號98年度交聲字第3593號98年度交聲字第359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甲○○
樓之3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民國98年8月2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北監自裁字第裁40-C00000000、40-C00000000、40-C00000000、40-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一般小車,分別於附表所載之時、地,有附表所示之違規情形,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交通分隊警員逕行舉發,原處分機關遂依附表所示之規定,分別裁處如附表所示之處分。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執勤人員是否有司法人員身分,並非無疑;又異議人未接獲違規相片,且本件依據同一法條科罰,何以有新台幣(下同)900或1,000元之差異,可能有誤導民眾多繳罰鍰等情,爰請求撤銷上揭處分等語。
三、按受處分人不服公路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有明文。
四、查本件原處分機關於98年8月27日分別以北監自裁字第裁40-C00000000、40-C00000000、40-C00000000、40-C00000000裁決書(共計4件)裁處異議人為上開處分,於同年月31日送達異議人住處(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14樓之3),並均由異議人住處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守衛室受雇人代為簽收,有送達證書4紙在卷可佐。本件交通違規事件(共計4件)之聲明異議期間,均應自98年9月1日(即送達翌日)起算20日,算至同年9月22日即告屆滿(加計在途期間2日);惟本件異議人,就上開4件裁決事件,竟均遲至98年9月29日始向原處分機關聲明異議,有異議人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及其上收文章戳在卷可查。本件異議人就上開裁決書之處分(共計4件)聲明異議,顯均已逾前開法定之異議期間,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異議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交通法庭法官蘇揚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附表:
┌──┬────┬────┬────┬───┬────┬────┬────┐│編號│裁決案號│舉發單位│違規時間│違規地│違規事實│舉發違反│裁罰處分││││及舉發案│(民國)│點││法條│││││號││││││├──┼────┼────┼────┼───┼────┼────┼────┤│1│北監自裁│臺北縣政│98年6月│臺北縣│在禁止臨│道路交通│罰鍰新臺│││字第裁│府警察局│12日14時│板橋市│時停車處│管理處罰│幣1,000│││40-C0853│板橋分局│22分│四川路│所停車│條例第56│元│││6252號│交通分隊││二段││條第1項│││││北縣警交││245巷││第1款│││││大字第CO│││││││││0000000│││││││││號││││││├──┼────┼────┼────┼───┼────┼────┼────┤│2│北監自裁│臺北縣政│98年6月│臺北縣│在禁止臨│道路交通│罰鍰新臺│││字第裁│府警察局│17日8時│板橋市│時停車處│管理處罰│幣900元│││40-C0853│板橋分局│38分│四川路│所停車│條例第56││││6432號│交通分隊││二段││條第1項│││││北縣警交││245巷││第1款│││││大字第CO│││││││││0000000│││││││││號││││││├──┼────┼────┼────┼───┼────┼────┼────┤│3│北監自裁│臺北縣政│98年6月│臺北縣│在禁止臨│道路交通│罰鍰新臺│││字第裁│府警察局│18日8時│板橋市│時停車處│管理處罰│幣900元│││40-C0853│板橋分局│33分│四川路│所停車│條例第56││││6314號│交通分隊││二段││條第1項│││││北縣警交││245巷││第1款│││││大字第CO│││││││││0000000│││││││││號││││││├──┼────┼────┼────┼───┼────┼────┼────┤│4│北監自裁│臺北縣政│98年7月│臺北縣│在禁止臨│道路交通│罰鍰新臺│││字第裁│府警察局│2日19時│板橋市│時停車處│管理處罰│幣1,000│││40-C0854│板橋分局│12分│四川路│所停車│條例第56│元│││4251號│交通分隊││二段││條第1項│││││北縣警交││245巷││第1款│││││大字第CO│││││││││00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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