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34號原告戊○○兼法定代理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張百欣 律師被告乙○○兼法定代理丙○○人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四月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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