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判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判字第56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陳建章 被告 彭天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救濟教示欄所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記載,應更正為「不得抗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救濟教示欄所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乃瑋
法官謝枚霏法官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