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小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小字第48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玉衡
范睿樺 被告 楊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之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