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添權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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