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47號債務人 蕭智勤 代理人 陳以儒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表:
⒈提出戶籍地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建物登記謄本,
說明戶籍地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及為何未居住於戶籍地而有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
⒉提出現租賃契約影本,如無法提出應提出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及繳納租金證明。
⒊說明債務人郵局存摺於101年8、9月份有委發款項匯入之原因。
⒋提出應受扶養人 蕭德通 100、10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入住屏東縣潮州鎮 瑞祥 護理之家之安養契約及每月繳納安養費用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