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39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398號聲請人 傅妤玲 即 傅積豪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書記官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