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172號原告 卓錫勳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段6上列原告與被告諾亞交易網、鑽石陽光網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記載具體明確之起訴對象及其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1日寄存送達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爰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