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6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貴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7,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庭第二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