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1年簡字第3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八四號
原告財團法人台北市私立育英高級中學代表人甲○○被告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處長)台北市○○○路七之二號訴訟代理人丙○○
丁○○右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