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0號
被告乙○○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裁定被告乙○○、丙○○二人均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並於九十二年一月十日訊問被告二人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二年二月二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茲被告乙○○、丙○○二人羈押期間即將於九十二年四月一日屆滿。
二、本院經訊問被告二人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乙○○、丙○○二人均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王淑滿法官陳坤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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