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王重吉~B3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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