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原止付通知書及連絡電話。
(二)補繳送達郵票壹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B書記官賴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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